深圳住房租赁市场补贴标准有变!
资讯来源:i深圳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保障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深圳市住房建设局联合市财政局对《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提高企业申报基本要求
明确项目运营期限
《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了对申报企业和项目的有关要求:
一是申报企业属于住房租赁企业的,需按照深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有关规定开立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
二是申报盘活存量项目、日常运营类、信息系统对接类补助资金的企业应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止成立满一年;
三是企业需承诺,发展住房租赁业务过程中不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还需承诺,新建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应不少于10年;非居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运营期应不少于8年;城中村房屋、闲置毛坯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运营期应不少于5年。
拓宽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为提高企业筹集建设各类租赁住房的积极性,扩大专项资金受益面,《管理办法》将新建的出租型人才住房项目、新出让全年期自持市场租赁住房项目纳入补助范围。上述两类项目的专项资金发放方式确定为:在项目开工后可申请专项资金总额的50%,试点工作期内项目主体结构完工的,可申请剩余50%的专项资金。同时,将试点工作期内被主管部门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也纳入补助范围。
调整专项资金的发放标准
(1)明确新建项目的专项资金发放标准上限以及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额外补贴标准
《管理办法》明确,新建项目,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30%且最高不超过800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专项资金。
另外,试点工作期内,如被主管部门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按照400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予以额外补助,项目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30%,超过部分不予补助。
(2)提高部分改建项目的专项资金发放标准并明确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额外补贴标准
考虑到非居住房屋及城中村房屋的改建成本较高,《管理办法》提高了部分改建项目的专项资金发放标准。
被主管部门认定为非居住房屋改建试点项目的,从原先300元/平方米的发放标准提高至600元/平方米;
城中村房屋改造项目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城中村规模化租赁改造试点项目的,在原先300元/平方米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予以额外发放3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
另外,试点工作期内,如被主管部门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予以额外补助。
调整部分项目的申报门槛
(1)降低改建、盘活、日常运营项目申报房源量要求
考虑到近两年新冠疫情对住房租赁市场的严重冲击,大部分住房租赁企业放缓了筹集建设租赁住房的进度,结合2020年企业筹集租赁住房的实际情况,《管理办法》适当降低了改建、盘活、运营三类项目的申报门槛,将房源数量降低为不少于300套(间),或总建筑面积不低于7500平方米。此外,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申报企业规模要求,从房源数量2000套(间)以上或总建筑面积达到50000平方米以上,降低为房源数量1700套(间)以上或总建筑面积达到42500平方米以上。
(2)明确新建项目和“稳租金”商品房项目申报房源量要求
为引导企业规模化筹建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明确了新建项目企业申报且经审核通过的新建项目单个项目房源不少于50套(间),或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250平方米;“稳租金”商品房项目企业申报且经审核通过的新增房源不少于40套(间)且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同一楼栋下房源数量不少于20套(间)且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优化专项基金申报方式
并增设信息系统对接类补贴
《管理办法》优化了专项资金申报方式,要求申报运营类补贴的企业必须与租赁平台实现系统对接,且增设了信息系统对接类补贴。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交易平台及经纪机构按照市网格办“一房一码”统一标准,对本机构的自有房屋租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改造,按要求与租赁平台完成对接,并按要求实现租赁住房房源基础信息、合同信息等数据传送的,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专项资金。
明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为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住房租赁管理基础性工作,不得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金以及土地出让金,不得挪作他用;新建的出租型人才住房项目及新出让全年期自持市场租赁住房项目开工后获得的专项资金,仅可用于该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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