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手房继承过户条件
○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 二、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 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 过户费用
1、交易手续费:1元/平方米。
2、登记费:住宅 80元/套。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
4、印花税:5元/本。
● 过户流程
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 常见问题
○ 死亡证明如何办理?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 申请遗嘱、遗赠公证的流程是什么?
(1)遗嘱/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以及遗嘱/遗赠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丧偶等证明),遗嘱/遗赠人未婚的,提供户籍所在地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在本辖区无婚姻记录证明;
(2)遗嘱/遗赠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遗嘱/遗赠人本人草拟的遗嘱(上述遗嘱/遗赠需附打印版及电子版),如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向我处申请代为草拟,经遗嘱人或遗赠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并捺指印确认;
(4)与遗嘱/遗赠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如遗嘱/遗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6)其他:因遗嘱/遗赠以遗嘱人去世为生效条件,为避免纠纷,夫妻双方应分别独立订立遗嘱,不宜订立共同遗嘱。遗嘱上可以说明遗嘱/遗赠人父母是否健在、生育子女情况、有无未成年子女、患精神病的子女及依靠遗嘱/遗赠人抚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