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注意!禁止出入境人员有哪些?

不准出入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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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出境人员”指下列五种情形: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

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限制出境的期限


关于限制出境的期限,目前规定并不一致。

《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控制期限限于30天以内,超过控制期限仍需控制的,应重新办理审批交控手续,逾期作为撤销;


《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限制出境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由省级通报备案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地(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由县(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期限届满后需继续限制出境的,须于到期前一个月内续报(续报方法同前)。到期不续报的自动解除出境限制。如需提前解除出境限制,原通报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撤销通报备案手续(撤销通报备案手续同前)。


在实践操作中执行法院一般将限期限制在1年以下,一般为3或6个月。


司法实践中,限制出境措施的裁定与通知书一般层报省高级法院,按照《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需要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控。”即限制出境的决定机关为省公安厅,只能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交控手续。所以,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一般由执行法院层报省高院,由省高院向省公安机关发函并移交法院裁定、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再由省级公安机关通知口岸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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