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独生子女证办理

独生子女

● 深圳独生子女证办理条件

1、本市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夫妻双方应共同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夫妻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合法收养子女的,可由直接抚养子女方(收养方)提出申请。

● 办理流程

Step1 申请人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写。有工作单位的,交双方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Step2 申请人将第三条规定材料及《申请表》交双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申请人将上述材料交本人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初审;
Step3 申请人持审核过的《申请表》、第三条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交女方或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材料齐全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
① 对经核准符合条件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计划生育服务证》中登记后,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的原因并退回材料原件。
②《申请表》由市计划生育部门统一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各区按原《独生子女证》格式制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费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③ 调入深圳后要求换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领,并交回原独生子女证。
④ 对于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在批准之日起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其第一个子女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对超计划生育子女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⑤ 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小孩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再生育的,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应全部退回。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小孩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当在为收养人出具收养子女证明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⑥ 对因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补办的,应由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由单位核实(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后,按程序补发。

●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仅供参考)

● 办理费用

不收费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材料要求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原件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户口本全家
特殊情况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离婚证(包括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离异或再婚者
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未再生育的书面证明前配偶户籍
收养证或收养公证收养的提供
死亡证明夫妻一方或生育的其他子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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