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21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指南
符合条件的深圳市困难残疾人可以申请深圳困难残疾人补贴,具体条件及申请方式如下:
● 补贴对象
具有广东省户籍,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 补贴标准
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可申请困难生活补助,每半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 (一)低保家庭残疾人每人每月200元; (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
● 申领流程
(一)自愿申请。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残疾人因年龄、自身状况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的,可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下同)和银行账户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证件材料,并提供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居民)委员会详细名称。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以下简称“代办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应通过“广东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或“广东政务服务网”录入申请。有条件的残疾人也可以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请。 依法纳入政府集中供养范围,符合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不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下同),由各级供养服务机构通过管理系统代为提出申请事宜。 (二)逐级审核。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户籍残疾人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可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办理。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管理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应对残疾人户籍及残疾人证核发属地情况(户籍所在地应与残疾人证核发属地一致,下同)、残疾类别、生活状况、已享受的社会救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属于残疾军人的必要时可以提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核查。初审通过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审核。 2.县级残联组织自接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应对残疾人的残疾身份、残疾等级、残疾类别和残疾人证有效期限等残疾状况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3.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到县级残联组织审核意见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审定应对残疾人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入户调查。 4.不设县(市、区)的地级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按上述流程报送市级残联组织审核、民政部门审定。 5.政府集中供养的残疾人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供养服务机构初审后,报送同级残联组织审核、民政部门审定。 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负责办理的部门要在管理系统内明确不予批准原因并注明政策依据。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不予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并说明理由。 (三)信息公开。 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审定后要将补贴对象信息(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予以长期公开,并定期更新补贴对象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残疾人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和发放起始月份等,但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 对公开内容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残联组织重新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通过上述公开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补贴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前;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于审定合格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结合低保存折、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等多种形式,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的账户,资金摘要内容统一注明为“困残补贴+发放月份”或“重残补贴+发放月份”。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残疾人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各级供养服务机构由同级民政部门牵头,报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上款规定采取的社会化形式,转账存入残疾人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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