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民收养孩子办理
● 深圳居民收养孩子办理条件
○ 收养人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华侨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继父和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 被收养人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送养人条件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办理流程
○ 提出申请
收养人持有效证件、材料到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在市民政局领取收养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填写,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需到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加签意见并盖章;
○ 受理申请
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
○ 审核决定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和申请表次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限60天,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 颁发证书
1、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 办理时限及费用
○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办结(不包括公告期限60日)
○ 办理费用
不收费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 |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原件1份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原件1份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 原件1份 |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 原件1份 |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收养登记申请书 | 收养人提交填写提交 |
单人相片 | 2张 |
被收养人彩色照片 | 二寸2张 |
生活照 | 1张(被收养人) |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片 | 2张 |
送养人提供申请证件和材料: | |
送养人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 |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证明 | 原件1份 |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原件,收复印件1份 |
监护人送养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法计划生育的协议 | 原件1份 |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情况的证明 | 原件1份 |
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证明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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