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民收养登记
● 深圳居民收养登记办理条件
○ 收养人条件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差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华侨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继父和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 被收养人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送养人条件
下列公民、组织可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经办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1个工作日完成。 3.审核 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属实的给予通过;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收养登记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经科室领导审核,报局领导审批(6个工作日完成)。 4.审批 提交资料齐全无误,审批通过(6个工作日完成)。 5.办结 当事人当场签署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登记员打印收养登记证。登记员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意愿,告知收养后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颁发收养登记证(1个工作日完成)。 6.送达 依据申请人意愿自取,快递或物流(1个工作日完成)。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童) | |
离婚证 | 复印件:1 |
子女情况证明 | 原件:1 |
照片 | 原件:7 (收养人提交二寸单人彩照2张;被收养人提交二寸单人彩照2张、四寸全身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合影彩照2张) |
结婚证 | 复印件:1 |
收养人婚姻状况、 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证明 | 复印件:1(收养人提交。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有效期6个月)) |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 原件:1 |
户口簿 | 复印件:1 |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 |
照片 | 原件:7 (收养人提交二寸单人彩照2张;被收养人提交二寸单人彩照2张、四寸全身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合影彩照2张) |
结婚证 | 复印件:1 |
属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证明 | 复印件:1 |
户口簿 | 复印件:1 |
离婚证 | 复印件:1 |
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登记 | |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宣告死亡)、失踪下落不明的证明 | 复印件:1 |
孤儿监护责任人证明 | 复印件:1 |
结婚证 | 复印件:1 |
离婚证 | 复印件:1 |
户口簿 | 复印件:1 |
照片 | 原件:7 (收养人提交二寸单人彩照2张;被收养人提交二寸单人彩照2张、四寸全身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合影彩照2张) |
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 复印件:1 |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童) | |
收养登记申请书 | 原件:1 |
结婚证 | 复印件:1 |
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童)的证明资料 | 原件:1 |
户口簿 | 复印件:1 |
离婚证 | 复印件:1 |
照片 | 原件:7(收养人提交二寸单人彩照2张;被收养人提交二寸单人彩照2张、四寸全身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合影彩照2张) |
收养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 复印件:1 (送养人提交。生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
结婚证 | 复印件:1 |
照片 | 原件:7 (收养人提交二寸单人彩照2张;被收养人提交二寸单人彩照2张、四寸全身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合影彩照2张) |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复印件:1 |
户口簿 | 复印件:1 |
离婚证 | 复印件:1 |
继子女 | |
离婚证 | 复印件:1 |
户口簿 | 复印件:1 |
结婚证 | 复印件:1 |
了解更多深圳办事政策,请关注公众号
深圳派 (id: best0755)
长按或扫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