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自住住房贷款
● 购买自住住房贷款范围与条件
○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保障房、存量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下列第1至第8条全部条件: 1.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封存、冻结及销户的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认定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5.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6.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为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7.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1)职工购买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2)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 (3)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按照《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缴存公积金,或者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挂靠单位缴存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二、申请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下列第1至第11条全部条件: 1.申请人或者配偶应当在本市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 2.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5.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6.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认定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7.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且符合规定的信用状况标准; 8.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要求的担保(抵押或者质押); 9.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的时间为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10.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1)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2)原商贷用途为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 (3)原商贷用途为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按照《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缴存公积金,或者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挂靠单位缴存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 办理流程
○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或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申报贷款信息,申请商转公的请先进入“贷款业务”预约,受托银行优先受理预约客户。(银行网点分布查询网址:http://gjj.sz.gov.cn/xxgk/ywwd/gjjdk/) 2.受理。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受理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确认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 4.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核结果立即做出给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5.办结。审批完成后业务立即办结。 6.送达。受理人员告知办理结果,申请人可在受理网点领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知书》,或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或关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微信号:sz12329)登陆后查询办理结果。 7.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4倍,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还贷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申请人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2)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首付款比例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要求。所购住房为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购房合同价与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中较低者为准; (3)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独申请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共同申请的最高额度为90万元。 (4)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提取公积金的,其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之要求。 (5)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不高于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 (6)商转公贷款金额不高于按可贷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该贷款额度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购房合同价作为该住房总价,按照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确定贷款可贷比例后计算得出; (7)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其他商品住房(不包括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进行抵押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权利凭证进行质押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权利凭证价值的90%。 公积金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及风险控制等情况,决定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开展价值评估。 8.首付比例: (1)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对购房人离婚2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若无房贷记录且能提供离婚前家庭无住房证明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若能提供离婚前家庭仅有1套住房证明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9.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已还贷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请提前向商业银行确认可贷期限,且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期限须一致。 10.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住建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利率调整,按季初首月1日执行新利率。商业贷款利率按各行政策执行。 11.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可选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12.房产套数认定: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以我市产权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房数量和《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中申报的本市住房数量综合认定,且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13.担保方式: 商转公贷款采用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方式。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 (1)自行结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再以原所购住房抵押,办理商转公贷款; (2)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地产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抵押,办理商转公贷款; (3)若原贷款行与我中心建立了商转公合作关系的,无需结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直接在原所购住房抵押登记不注销的基础上,办理顺位抵押,再发放商转公贷款。 14.温馨提示: (1)请办理业务时一次性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 (2)购房人如需证明离婚前家庭住房情况,应提供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的离婚前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含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证明。 (3)申请人和父母、子女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簿的,由当事人书面诚信申报。 (4)如购买的房屋带有租约的,请确保卖方已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之书面证明。 (5)外籍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与公积金账户绑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开户回执或银行出具的银行卡账户信息证明。 (6)期房、保障房项目(所购预售项目须在公积金中心备案)仅有部分受托银行网点可接受贷款申请,现房项目、存量房、商转公在受托银行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均可办理,请预先选定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并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查询受托银行指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再与银行网点联系办理;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事大厅和受托银行非贷款业务网点不办理此类业务。 (7)合同面签的时间、地点安排由贷款申请人所选受托银行负责通知和办理。 (8)受托银行一旦选定不得随意更改。审批通过后,不允许贷款申请人在同一家受托贷款银行变更评估公司重新出具询价单和评估报告。 (9)首期款(含定金)中现金支付比例不得高于首期款总额的50%。 (10)审批完成之日起90天内不得对同一抵押物再次提交贷款申请。贷款审批完成后120天以内没有办理合同面签的,需重新申请,并按重新申请时的条件审批贷款。贷款审批完成180天以内没有放款的,审批结果作废。 (11)职工已婚的,配偶须同时到场申请贷款。父母参与额度计算的,父母双方都须到场申请贷款。 (12)职工对房产套数有异议的,可到我市产权登记部门查询并打印贷款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30天内的房产查询证明(原件),再到相应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办理。 (13)所购房产已经转移至申请人名下的,不接受公积金贷款申请。 (14)产权人仅为未成年人的,不予贷款。 (15)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参与额度计算的贷款申请人如提取公积金可能导致账户余额减少而无法放款。 (16)以期房项目进行贷款审批,但在放款前该项目已经办理了期房转现房手续的,此笔贷款需按照现房项目重新申请、审批。 (17)申请人购买存量房,申请贷款时,须通过其选定的受托银行进行所购房产的询价。公积金贷款放款以评估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为前提条件之一,评估费由申请人自理。 (18)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职工须将收款收据(含订金、首期款)、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原件提交至受托银行。当贷款结清时,职工可向银行取回。 (19)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特别提示: ①公积金贷款放款后,原贷款银行可能会扣减部分金额冲抵原贷款的应还利息。 ②贷款申请人以原所购住房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的,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额度项下仅允许存在一笔住房按揭贷款。 ③以自有其它房产、第三方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或以原所购住房办理顺位抵押的,公积金贷款将直接支付至原贷款账户中,且贷款剩余本金将减去约6个月的本金。 ④以自有其它房产或第三方抵押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房产权利人的配偶须同时到场。 ⑤采用以原所购住房办理顺位抵押的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如原贷款银行不是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需要原贷款银行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协议书》,并配合公积金中心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办理第二顺位的抵押登记等商转公业务相关工作。 ⑥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正在办理房地产证的,须办妥房地产证后再申请商转公贷款。 ⑦受托银行优先受理预约客户,为节省时间,请办理商转公业务的职工提前预约。 (20)职工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本市缴存状态正常,但缴存不满6个月的,异地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职工须提供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并盖章的缴存证明、近1年内缴存明细(缴存流水)等材料,证明其在申请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以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大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1)本市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职工须提供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并盖章的缴存证明、近1年内缴存明细(缴存流水)等材料,证明其在申请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以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大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贷款缴存证明应为住建部统一版本。 (22)遇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政策执行以职工申请在公积金业务系统完成录入时间为准。政策调整前完成业务系统录入的,执行旧政策;政策调整后完成业务系统录入的,执行新政策。 (23)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审批按照各行信贷政策执行。
○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网点提起申请(银行网点分布查询网址:http://gjj.sz.gov.cn/xxgk/ywwd/gjjdk/),申请商转公的请先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或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入“贷款业务”发起预约,受托银行优先受理预约客户。 2.受理。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受理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确认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 4.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核结果立即做出给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5.办结。审批完成后业务立即办结。 6.送达。受理人员告知办理结果,申请人可在受理网点领取《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知书》,或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或关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微信号:sz12329)登陆后查询办理结果。 7.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4倍,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还贷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申请人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2)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首付款比例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要求。所购住房为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购房合同价与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中较低者为准; (3)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独申请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共同申请的最高额度为90万元。 (4)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提取公积金的,其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之要求。 (5)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不高于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 (6)商转公贷款金额不高于按可贷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该贷款额度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购房合同价作为该住房总价,按照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确定贷款可贷比例后计算得出; (7)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其他商品住房(不包括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进行抵押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权利凭证进行质押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权利凭证价值的90%。 公积金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及风险控制等情况,决定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开展价值评估。 8.首付比例: (1)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对购房人离婚2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若无房贷记录且能提供离婚前家庭无住房证明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若能提供离婚前家庭仅有1套住房证明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9.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已还贷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请提前向商业银行确认可贷期限,且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期限须一致。 10.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住建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利率调整,按季初首月1日执行新利率。商业贷款利率按各行政策执行。 11.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可选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12.房产套数认定: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以我市产权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房数量和《深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中申报的本市住房数量综合认定,且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13.担保方式: 商转公贷款采用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方式。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 (1)自行结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再以原所购住房抵押,办理商转公贷款; (2)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地产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抵押,办理商转公贷款; (3)若原贷款行与我中心建立了商转公合作关系的,无需结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直接在原所购住房抵押登记不注销的基础上,办理顺位抵押,再发放商转公贷款。 14.温馨提示: (1)请办理业务时一次性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 (2)购房人如需证明离婚前家庭住房情况,应提供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的离婚前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含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证明。 (3)申请人和父母、子女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簿的,由当事人书面诚信申报。 (4)如购买的房屋带有租约的,请确保卖方已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之书面证明。 (5)外籍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与公积金账户绑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开户回执或银行出具的银行卡账户信息证明。 (6)期房、保障房项目(所购预售项目须在公积金中心备案)仅有部分受托银行网点可接受贷款申请,现房项目、存量房、商转公在受托银行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均可办理,请预先选定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并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查询受托银行指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再与银行网点联系办理;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事大厅和受托银行非贷款业务网点不办理此类业务。 (7)合同面签的时间、地点安排由贷款申请人所选受托银行负责通知和办理。 (8)受托银行一旦选定不得随意更改。审批通过后,不允许贷款申请人在同一家受托贷款银行变更评估公司重新出具询价单和评估报告。 (9)首期款(含定金)中现金支付比例不得高于首期款总额的50%。 (10)审批完成之日起90天内不得对同一抵押物再次提交贷款申请。贷款审批完成后120天以内没有办理合同面签的,需重新申请,并按重新申请时的条件审批贷款。贷款审批完成180天以内没有放款的,审批结果作废。 (11)职工已婚的,配偶须同时到场申请贷款。父母参与额度计算的,父母双方都须到场申请贷款。 (12)职工对房产套数有异议的,可到我市产权登记部门查询并打印贷款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30天内的房产查询证明(原件),再到相应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办理。 (13)所购房产已经转移至申请人名下的,不接受公积金贷款申请。 (14)产权人仅为未成年人的,不予贷款。 (15)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参与额度计算的贷款申请人如提取公积金可能导致账户余额减少而无法放款。 (16)以期房项目进行贷款审批,但在放款前该项目已经办理了期房转现房手续的,此笔贷款需按照现房项目重新申请、审批。 (17)申请人购买存量房,申请贷款时,须通过其选定的受托银行进行所购房产的询价。公积金贷款放款以评估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为前提条件之一,评估费由申请人自理。 (18)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职工须将收款收据(含订金、首期款)、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原件提交至受托银行。当贷款结清时,职工可向银行取回。 (19)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特别提示: ①公积金贷款放款后,原贷款银行可能会扣减部分金额冲抵原贷款的应还利息。 ②贷款申请人以原所购住房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的,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额度项下仅允许存在一笔住房按揭贷款。 ③以自有其它房产、第三方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或以原所购住房办理顺位抵押的,公积金贷款将直接支付至原贷款账户中,且贷款剩余本金将减去约6个月的本金。 ④以自有其它房产或第三方抵押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房产权利人的配偶须同时到场。 ⑤采用以原所购住房办理顺位抵押的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如原贷款银行不是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需要原贷款银行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协议书》,并配合公积金中心和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办理第二顺位的抵押登记等商转公业务相关工作。 ⑥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正在办理房地产证的,须办妥房地产证后再申请商转公贷款。 ⑦受托银行优先受理预约客户,为节省时间,请办理商转公业务的职工提前预约。 (20)职工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本市缴存状态正常,但缴存不满6个月的,异地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职工须提供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并盖章的缴存证明、近1年内缴存明细(缴存流水)等材料,证明其在申请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以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大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1)本市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职工须提供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并盖章的缴存证明、近1年内缴存明细(缴存流水)等材料,证明其在申请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以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大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贷款缴存证明应为住建部统一版本。 (22)遇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政策执行以职工申请在公积金业务系统完成录入时间为准。政策调整前完成业务系统录入的,执行旧政策;政策调整后完成业务系统录入的,执行新政策。 (23)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审批按照各行信贷政策执行。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
购买新建商品房、保障房、存量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 原件:1份 |
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1份 |
婚姻证明 | 复印件:1份 |
购房合同或认购书 | 复印件:1份 |
不动产权证 | 复印件:1份 |
还款账户 | 复印件:1份 |
购房首期款凭证 | 复印件:1份 |
房产询价单 | 原件:1份 |
卖方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未成年人身份证 | 原件:1份 |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原件:1份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1份 |
代理公证书 | 原件:1份 |
代理人身份证 | 复印件:1份 |
监护人公证书 | 原件:1份 |
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 |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 原件:1份 |
有效身份证件 | 原件:1份 |
婚姻证明 | 复印件:1份 |
原所购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原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 | 复印件:1份 |
原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 复印件:1份 |
还款账户 | 复印件:1份 |
原贷款支付证明 | 复印件:1份 |
原贷款还款明细和还款计划 | 原件:1份 |
未成年人身份证 | 原件:1份 |
抵押房产的不动产权证 | 复印件:1份 |
抵押物房产询价单 | 原件:1份 |
抵押房产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1份 |
抵押房产权利人配偶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1份 |
抵押房产权利人结婚证 | 复印件:1份 |
代理公证书 | 原件:1份 |
代理人身份证 | 复印件:1份 |
监护人公证书 | 原件:1份 |
办事窗口
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个贷服务室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一楼中信银行个贷服务室0755-23610799
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个贷服务室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一层兴业银行个贷服务室0755-82989487
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个贷服务室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1楼建设银行个贷服务室0755-23828080
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个贷服务室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西裙楼一楼招商银行个贷服务室0755-88024299
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平安银行时代金融个贷处理中心个贷服务室
深圳市福田区时代金融中心东侧裙楼二层时代金融个贷中心个贷服务室0755-95511转3
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个贷服务室
深圳市深南中路3018号交通银行大厦B1层交通银行信贷部个贷服务室0755-88020827
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个贷服务室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首层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个贷服务室0755-86289758
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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