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
● 再生育审批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网上办理流程
○ 申请
申请人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址
点击“在线办理”
仔细认真填写。
○ 2.受理
1)受理审核: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递交补正材料,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 3.审核
受理后,工作人员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和复审。
○ 4.审批
工作人员2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与不通过的结论。
○ 5.办结
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完成后,将资料分类归档。
○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窗口办理流程
○ 1.申请
申请人向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 2.受理
1)受理审核: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受理日起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5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 3.审核
受理后,工作人员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和复审。
○ 4.审批
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与不通过的结论。
○ 5.办结
工作人员1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完成后,将资料分类归档。
○ 6.送达
申请人1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
广东省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 原件:2 |
结婚证 | 复印件:1 |
户口簿 | 复印件:1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复印件:1 |
婚育情况证明 | 复印件:1 |
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判决书 | 复印件:1 |
病残儿鉴定结论 | 复印件:1 |
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 复印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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