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修改临时救助办法,符合条件的港澳台人员可申请
资讯来源: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临时救助条件,扩大救助对象范围,扩大救助覆盖面,将需紧急救助的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港澳台人员纳入临时救助体系。
《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临时救助类型区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将在申请之日前一个月内在本市发生可以申请急难救助事件且在本市居住的人员,纳入急难型救助对象范围;将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无人监护或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纳入急难型救助对象;将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扩大至涵盖持有居住证(含港澳台居住证)人员及其在本市居住满1年以上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两类临时救助人均标准一般不低于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金额为家庭人口数乘以人均临时救助金额,同一自然年度内人均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市12个月(含12个月)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累计不超过本市36个月(含36个月)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提高救助时效性。对于急难型救助,明确按照先行救助,急难型救助紧急情况解除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提高救助的时效性,确保在受助人遭遇急病、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民政部门能够第一时间伸出援手,实施救助,切实发挥好临时救助“救急难”的制度功能。对于临时救助金总额不超过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小额救助,明确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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