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版机动车发票启用后,旧版发票还能继续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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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版机动车发票启用后,旧版发票还能继续使用吗?开具机动车发票有什么注意事项?自2021年5月1日起,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启用,机动车企业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地方税务机关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查验和注销工作。为确保新老发票衔接顺畅,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现行规定打印供应新发票,并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旧发票销毁工作。(关注文末提示获取深圳机动车相关业务办理入口及最新资讯)
开具机动车发票注意事项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按照“一车一票”的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例如,销售者向消费者销售单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时,只能开具一张总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通过拆分价格的方式开具两张以上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单张增值税发票金额有限额(如百万元),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提高发票限额。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正确选择机动车货物和劳务税分类代码。销售材料、配件、修理、维修、装修等非机动车销售业务不应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而应通过传统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填写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选择“单位”栏,“单价”栏填写相应机动车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同时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要求填写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目。
销售退货、开票有误、销售折扣等情况。销售方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开具经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验证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退货、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识别码/车架号;销售折扣时,“规格型号”栏不得填写机动车识别码/车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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